8月7日,云南省能源局发布《公开征求云南电力市场实施细则意见的函》(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共发布电力现货市场电能量交易、中长期市场电能量交易、电力市场结算、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四个细则。
其中《云南电力市场现货电能量交易实施细则(送审稿)》表示参与省内中长期市场交易的市场主体均应参与现货市场交易。
(相关资料图)
电力中长期交易主体包括符合准入条件并在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完成准入注册的各类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发电企业、负荷聚合商、储能企业(包括新型储能、抽水蓄能电站)等。
其中符合条件的独立储能等新型市场主体,可采用报量报价或报量不报价方式参与现货出清。
补偿费用上,当前除燃煤发电机组外,含水电、风电、光伏、独立储能在内的其他类型电源运行补偿机制尚在研究中,具体补偿机制根据现货市场试运行情况另行制定。
《细则》还明确:
出清方式:
燃煤机组和调节性好的市场化水电报量报价参与现货出清。
调节性差的市场化水电、风电、光伏、参与省内中长期市场交易的用户(包括售电公司、批发用户等)报量不报价参与现货出清。现货市场成熟后,鼓励报量报价参与。
结算价格:
日前电能量市场以及实时电能量市场中,市场化电厂以电厂(机组)所在节点的小时平均节点电价作为相应时段的结算价格。
用户侧在现货市场起步阶段可根据市场化电厂日前中标电量、市场化电厂日前节点电价以及其它必要量价信息进行加权计算,采用加权平均现货价格。
政策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