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资料图)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苏交科”或“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23 年
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和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
用资金情况。
三、关于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仅存在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子公司对子
公司担保等情况,被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子公司,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
之内。截至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为 63,060.00 万元,占公司净资产的 7.68%,
不存在到期不能还款的情况。公司担保事项已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序,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
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此页无正文,为《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张汉玉 杨 雄 沙 辉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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